【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是确保动物疫病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关键环节。根据《动物疫情报告管理方法》的规定,养殖场需设立责任人和报告人,负责日常动物健康状况的巡查。一旦发现动物出现疫情症状,如疾病、死亡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的畜牧兽医站、县动物卫生监视所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不得延误。同时,报告疫情后需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防控措施,禁止患病或疑似患病动物的转移、出售或遗弃,以防疫情扩散。
【免疫标识管理制度】
免疫标识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疫苗接种的有效性和可追溯性。新出生的畜禽在首免时需要加施免疫标识,且标识只能从正规的畜牧兽医站领取,禁止非法渠道获取。标识不得买卖、转让,也不能重复使用。免疫标识需记录在防疫档案中,如有磨损、破损等情况,应及时更换并记录新的标识编码。对于猪、牛、羊等重大动物疫病,接种后必须加施免疫标识,无标识的动物不得运出养殖场。标识应与免疫记录、免疫证信息一致,便于追溯。
【规模养殖场消毒制度】
规模养殖场的消毒制度旨在预防疫病传播,维护养殖环境的卫生安全。养殖场需合理选择消毒方法和消毒剂,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严格执行消毒规程,同时做好人员防护。生产区出入口设有消毒池和消毒室,所有人员和车辆进入前均需消毒。定期对养殖舍、场地、用具等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确保清洁卫生。病死畜禽或发生疫情时,需加强消毒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规模养殖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出售或迁移畜禽前,养殖场应提前向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检疫,取得合法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引入外源畜禽需报备审批,并确保来自非疫区,持有合法检疫证明。外来畜禽到达后需在24小时内向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报告,并进行隔离检疫观察。做好检疫申报记录,确保动物健康和市场流通的安全。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必须遵循“四不准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食用、不销售、不转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过程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避免病原传播。无害化处理设施应与人口密集区、水源等保持安全距离,处理后对相关区域进行彻底消毒。重大疫情时,须服从疫病处置决定,对同群或染疫动物进行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记录处理情况。
【用药制度】
养殖场的用药管理规定,药物使用需由兽医决定,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禁使用非法产品。兽医用药需遵守休药期规定,未达休药期的动物不得出售或用于食品。合理科学用药,避免滥用和误用。详细记录用药情况,包括动物信息、药品信息、用药原因、疗程等,以保证用药安全和食品安全。
【养殖场动物免疫制度】
养殖场的动物免疫制度是为了预防和控制疫病,通常包括制定免疫计划、执行免疫操作、记录免疫情况等。所有畜禽应按照免疫程序接种疫苗,确保免疫覆盖率和免疫效果。免疫记录需详细准确,便于跟踪疫苗效果和动物健康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