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是确保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养殖场应严格遵守《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明确疫情报告的责任人和报告人,建立疫情统计、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疫情信息的及时传递。一旦发现动物出现疫情,必须立即向当地的畜牧兽医站、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同时采取隔离、消毒等防控措施,禁止患病或疑似患病动物的转移、出售和丢弃。
【免疫标识管理制度】
免疫标识管理制度是为了追踪动物免疫状态,防止疫病传播。新出生的畜禽在首次免疫时应加施免疫标识,标识只能从正规的畜牧兽医站领取,不得非法获取、买卖或转让。免疫标识应正确加施在指定部位,如猪、牛、羊的左耳中部,并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标识编码。如果标识损坏或丢失,应及时补施新的标识,并更新防疫档案。免疫标识需与免疫记录、免疫证(卡)信息一致,以实现可追溯管理。
【规模养场消毒制度】
规模养殖场的消毒制度是防止疫病传播的关键环节。应合理选择消毒方法和消毒剂,制定科学的消毒计划,严格执行消毒规程。设置消毒设施,如消毒池、消毒垫,确保人员和车辆进出时的消毒。生产区入口处设有更衣消毒室,所有人员必须更衣、洗手消毒并经过消毒区域。定期对舍内、场地、用具及环境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处理死亡动物时加强局部消毒,并对引入的生产资料执行严格的消毒措施。
【规模养殖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规模养殖场出售或迁移畜禽前需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检疫,取得合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引进非种用乳用畜禽或种用乳用畜禽需提前申报备案,市外调入的畜禽应具备合法检疫证明,并经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到达目的地后,需在24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隔离检疫观察。养殖场应做好检疫申报记录。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需遵循“四不准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食用、不销售、不转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应按照相关规程进行,使用专用设施,并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污染的饲料和排泄物应一并处理,处理过程及疫病流行期间应注意个人防护。无害化处理后,圈舍、用具和道路需彻底消毒,防止病原传播。重大疫情时,应服从官方决定,对同群或染疫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
【用药制度】
养殖场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使用非法产品。遵守休药期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生猪不得出售或用于食品。合理科学用药,不随意更改用药方式和时间。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信息、药品信息、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和休药期,以及添加剂和药物的采购保管记录。
【养殖场动物免疫制度】
养殖场应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计划,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标。使用合格疫苗,遵守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疫苗。定期进行强制免疫病种和其他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动物免疫状态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