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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符合下列范围和规模标准之一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项目的制造、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 100 万元以上的;
(三)项目总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的,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
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的;
(四)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 万元以
上的。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
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 每一标段的招标,潜在投标人应当在 3 个以上。投标
人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时,公司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条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公司招标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
第十一条 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
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招 标 应 具 备 的 基 本 条 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二)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