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坑工程
监测技术规范》宣
贯讲座
根据
2003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
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
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
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本条提出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
能力的监测单位编制监测方案,不是降低了对监测单位的资质要求,而是更
加强调监测单位本身具有的能力,以及强调监测单位对监测成果负责的责任
主体原则。
有资质的监测单位? 有相应能力的监测单位?
有相应能力的监测单位是指具备承担基坑工程监测任务的相应设备、仪器
及其他测试条件、有经过专门培训的监测人员以及经验丰富的数据分析人
员、有必要的监测程序和审核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有相应的监测方法标准
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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