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2011 年 1 月 20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8 号
发布,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2016 年 3 月 1 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29 号修正,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 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
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 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 房地产经纪人 员为促成房地产
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 平等、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遵守职业
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 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
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 是指依法设立,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
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 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
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 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
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 统一命题、 统
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负责管理和实施考试工作,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