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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组织相关资源,完成交房准备,使房屋交房工作顺利进行,并提高客户在此环节的
感受和体验,持续提高交房满意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阳光城集团开发并负责集中交付的商品住宅项目交房前 3 个月至交房后 6 个
月。
3. 术语和定义
3.1. 交房:本指引中的“交房”是指开发商把已竣工,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
的,符合《预售 /出售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的房屋,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
交给业主使用。
3.2. 催告:指对已符合交房条件但无正当理由而未及时办理交房手续的业主,再
次发出交房通知的过程。
4. 职责
项目交房牵头人为项目第一负责人,负责组织安排项目交房全过程。项目工程部、
相关专业部门、物业公司,具体职责如下:
4.1. 项目工程部
4.1.1. 进行交房风险自查,汇总工程类交房风险问题,制定并实施整改措施,
并对整改效果负责;
4.1.2. 负责召集交房启动会议,牵头组织交房前风险检查;
4.1.3. 负责形成《交房工作计划表》 ;
4.1.4. 牵头组织联合验房;
4.1.5. 负责电梯轿厢的保护和装饰,电梯厅地面的保护;负责交房现场的装
修;
4.1.6. 工程资料移交给物业公司;
4.1.7. 交房现场参与客户答疑;
4.1.8. 组织并管理交房现场的紧急维修队伍;
4.1.9. 组织落实交房后的集中整改工作;
4.1.10. 交房前负责形成《项目交房风险自评估报告》 ,报送集团、公司相关部
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