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形成和执行过程中发挥越来越积极作用的电子代理的发展凸显了创建守法自主代理系统的必要性。 诚信原则是贯穿大陆法系体系的合同行为的重要准则。 本文研究了在合同谈判和履行过程中如何应用这一原则。 讨论了从民法文献中选择的关于善意的合同前义务和被视为违反善意的合同前行为的例子。 随后讨论了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承认此类义务或禁止此类行为的程度。 确定了民法和普通法体系中一些合同前行为的通用标准。 然后对合同履行中的善意原则进行平行分析,以确定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之间的共同特征或标准。 在合同由或通过电子代理人谈判和/或履行的情况下,这些标准需要反映在此类代理人的运作方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