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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五)
——股权质押、冻结信息披露
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挂牌公司
任一股东所持挂牌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
日起及时披露”,请问该条款应当如何解读?
答:该条款规定挂牌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达到信息披
露标准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表述具
体含义如下:
一、“任一股东所持挂牌公司股份”是指直接登记在任一股
东名下的股份,不与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合并计算。
二、“5%以上”是指事实发生时,含该笔在内累计受限股份
已达 5%以上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例如,
股东 A 质押其所持有的 B 公司 2%的股份,该股份登记时,A
所持有的 B 公司股份已有 4%处于质押状态,则 B 公司应当自
该笔质押发生之日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不同类型的受限股份无需合并计算。例如,股东 A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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