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协议
字第03号
质权人:【】(以下称甲方)
出质人:【】(以下称乙方)
债务人:【】(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
1.甲乙丙三方于2013年 月 日签署了《借款协议》(“主合同”),根据该借款协议,【】(“”)指定甲方借款给丙方250万元人民币(“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及内部管理。
2.为了担保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乙方将其持有的丙方470万元出资计47%股权质押给甲方,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各方经协商一致,就股权质押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 担保的主债权
本协议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甲方向丙方提供250万元借款本息。
第二条 股权质押标的
2.1股权质押标的为乙方持有的丙方470万元出资计47%股权及其派生的股息、红利、投资收益等全部派生权益。
2.2乙方承诺,其提供质押的股权未转让给第三方或设定其他第三方可追索的权利,质押期间也不会转让给第三方或设定其他第三方可追索的权利。
第三条 股权质押范围
股权质押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甲方为追索债务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全部为实现质押权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支出。
第四条 股权质押期限
本协议项下股权质押,自本协议签署之日生效,至
《股权质押协议》是企业在进行融资活动时,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由债务人或第三方以其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的一种法律文件。在这个特定的案例中,股权质押协议涉及到三个主体:质权人(甲方)、出质人(乙方)和债务人(丙方)。以下是协议中的关键知识点:
1. **主债权**:协议明确指出,主债权是基于甲乙丙三方签署的《借款协议》产生的,即甲方对丙方的250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这意味着乙方提供的股权质押是为了确保丙方能够偿还这笔借款。
2. **股权质押标的**:质押的股权为乙方持有丙方的470万元出资,占47%的公司股权,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权益,包括股息、红利和投资收益等。乙方保证这些股权未被转让给他人,并在质押期间不会转让或设定其他第三方权利。
3. **质押范围**:除了主债权,股权质押还包括因追索债务所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所有合理费用。这确保了甲方在丙方未能履行债务时,可以寻求全面的赔偿。
4. **质押期限**:股权质押自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直到丙方清偿完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为止。这意味着只要债务未清偿,质押状态就会持续。
5. **股权质押登记**:乙方有责任在协议签署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以确保质押的合法性。
6. **质权行使**:如果出现丙方未按时还款、乙方或丙方违反主合同义务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改正,或其他法定行使质权的情形,甲方有权处置质押股权,以抵偿债务。
7. **协议变更与解除**:未经各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协议。这确保了协议的稳定性和约束力。
8. **协议生效**: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每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份协议详尽地规定了股权质押的各个要素,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责任,是企业间借贷活动中常见的法律工具。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必须严格遵守协议条款,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