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的操作,加强风险管理,保障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该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委托人和借款人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角色和责任。
1. 委托贷款定义: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负责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特定类型的委托贷款,如现金管理项下的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2. 商业银行的角色:委托贷款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银行需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方通过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仅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3. 办理委托贷款的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准入条件及业务流程。
4. 受理条件:商业银行在接受委托贷款业务申请时,要求委托人和借款人达成一致,并提供相关决议或证明,非自然人还需出具同意办理委托贷款的证明。
5. 委托人职责:委托人需自行审查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和担保人资质,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监督贷款用途,承担信用风险。
6. 资金来源审查:银行需审查委托人的资金合法性,关注委托人的银行授信余额、资金来源是否超出正常收入、民间借贷和对外担保等情况。
7. 禁止接受的资金:银行不得接受国家规定有特殊用途的基金、银行授信资金、债券资金、他人资金或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8. 贷款用途限制: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9. 手续费与合同:商业银行应按“质价相符”原则收取代理手续费,委托人、借款人和银行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贷款用途、金额、期限等。
10. 担保与账户管理:委托贷款可采用担保,委托人和担保人共同签订担保合同,抵押权归委托人所有。委托人需设立专用账户,委托资金在发放前划入,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
11. 监督与收回:银行协助监督贷款使用,按合同约定协助收回贷款本息,对于未能及时收回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12. 风险隔离:商业银行必须严格区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或参与贷款决策,防止风险交叉传染。
本办法通过明确各方责任,细化业务流程,强化风险管理,旨在构建一个有序、安全的委托贷款市场环境,保护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银监会将依照此办法对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实施监管,确保业务的合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