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为适应公司发展和业务拓展的需要,规范公司内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派人员选定
1、公司将根据岗位需求,在深圳地区范围内选定适合外派项目人员。
2、公司采取自愿报名和相关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择外派人员,人力资源部
将根据项目需求与员工综合素质条件,向公司领导提交外派人选方案。
3、人力资源部将在符合项目要求的人选中,按照自愿报名、四年内未外派两项
条件优先的原则选择人员。
4、一经公司领导班子通过,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将与外派人员进行谈话,公
司员工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安排。
二、外派工作职务级别与时限的确定
1、本规定的外派人员是指由深圳总公司派往外地分公司、管理处、顾问项目工
作的员工。
2、外派工作职务是指外派人员在外地工作期间所担任的职务。外派工作职务不
等同深圳相同职务的级别,即外派工作职务与深圳职务不是同名同级。
3、外派期间,外派人员的深圳职级调整与深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外派人员在
外派工作期间调整深圳职级的, 须经公司按晋升程序考察、 审批后才能调整。 调整后,
执行新定职级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
4、原则上外派时限为派驻项目合同期的期限,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将合同期延
长造成外派时限随之延长的,员工必须服从安排,但外派最长不超过 4 年(自愿外派
的情况除外)。
三、待遇
1、工资福利待遇
(1)外派人员自外派的下月起工资上浮一等。
自 2004 年 8 月起,连续外派每满二年,可将外派时上浮的一等工资转为固定的
工资等级(即外派工作结束调回深圳工作后仍保留这一等工资) ,然后再上浮一等工
资。该项待遇每人只能享受两次(即连续外派四年后工资将不再上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