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最新)
(xx 年 7 月 28 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五次会议通过,xx 年 5 月 26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
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
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地帮助他人和服务
社会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的公益性组织。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参加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参加志愿服务活
动,接受委派,自愿、无偿地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个人。
第四条 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无偿、诚信、平等的原
则。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受到社会尊重,志愿者、志愿服务
组织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本市设立志愿者协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的志愿服务
活动,为协会会员提供服务,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