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本准则中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
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
投资性房地产》。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生物资产》。
(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六)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
赁》。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适
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7 号——石油天然
气开采》。
第二章 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
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第五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
的下跌。
(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
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
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第六条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
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