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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二、资产减值的认定
本章仅限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规定的资产范
围及资产减值的认定标准和相关的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商誉、采用
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不适用存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
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
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
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确认减值损
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
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
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
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价值将持续下跌)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
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
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
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
额。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公允价值变
动计入资本公积).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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