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资本市场:作用、风险与诈骗防范研究
【发布时间】2001-12-19
私募资本(Private placement capital)是指无须经由政府监管部门审核或注册的、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性资本。尽管私募概念在我国并不
为很多人所熟悉,也缺乏这方面的资料和系统研究,但证券性募集活动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有些募集活动的范围还相当广泛。在美国
等资本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私募活动越来越活跃,风险资本也绝大部分是以私募方式筹集的,私募资本对于这些国家的企业创立和发
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对我国来说,适度发展私募资本市场,对于一些尚未成熟的高科技产业、难以从正式金融获得资金的民营经济、正
式金融力量比较薄弱的广大中西部地区,可能会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即使在正式金融很发达的地区和能够从正式金融获得资金的成熟
产业和成熟企业,私募资本也可以以其灵活性和低成本而得到一席之地。当然,由于私募资本的非正规性和低监管性,存在着较大的风
险,即使在美国这样法制健全的国家,以私募方式进行金融诈骗的也不少。所以在适度发展我国私募资本市场的同时,控制风险、防范
诈骗是十分重要的。
一、私募的范围和特点
“私募”(Private placement 或 Private offering)作为一种资本募集方式,是与“公募”(Public offering)相对应的概念。在私募资本最发
达的美国,1933 年证券法和 1934 年证券交易法中关于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获得注册“豁免”的内容是对私募的最初规定。但这两个法律
对豁免范围的界定是粗放的,因而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什么是证券和证券性募集,什么是非公开募集,常常引起争议。但经过数十
年的司法判定和 1982 年的法律修订,私募的范围逐渐变得清晰了。
首先,私募指的是证券性的募集,而且这里所指的证券不但包括一般的股票和债券,也包括在一定范围内筹集资金的债务证明和投
资合同等,如我们熟知的风险投资有限合伙合同就被视为证券。一般地,投资人不参与经营、不是直接为了获得某项消费、仅强调收益
的投资比较容易被认为是证券,特别是具有一定可转让性的投资合同或收益证明更容易被认为是证券。正因为证券的范围广,许多筹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