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2 考察以制造能力和药品质量为要紧内容的供货方的质量信
誉,供货方的质量体系状况。同样品种应选择质量信誉好的供货方。
6.1.1.3 供货方履行合同能力:包括药品品种、数量、价格、交货期
及服务。
6.1.2 评定供货方
6.1.2.1 对供货方的评定一般由质量治理部采纳定期或不定期的方
式进行。参加评价的人员应包括:采购、销售、质管和仓储等人员。
6.1.2.2 评审方法要紧有:文件评审;样品评定;比对历史使用情况;
证书验证和确认,如企业质量治理体系认证资格证书等;假如凭以上文
件不能准确推断质量保证能力时,应在网上查证,有必要时到供货方进
行实地考察。
6.1.2.3 评定的内容要紧有:供货方的药品质量、服务质量、交货及
时性、价格、社会信誉;质量体系状况等。
6.1.2.4 按评定结果增减订货数量,调整进货方案,或取消其供货资
格。
6.1.2.5 药品只能在“合格供货方名录”规定的供货方采购。应坚持
按需进货、择优选购、交货及时和服务中意的原则。
6.1.3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6.1.3.1 对首次发生业务活动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除按选择供货
方和评定供货方条件进行评价考察外,还应填报“首营企业审批表”;采
购的首营品种,应填报“首营品种审批表”,并随附规定的资料。按审批
表要求,由采购部会同质量治理部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该企业品种的合
法性,包装、标签、讲明书、标识是否符合规定,运输要求,并由公司
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经营。审批表及首营资料由质管部存档。
6.1.3.2 随附的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资料,符合《首营企业和首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