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软件还是技术服务?-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A 公司开发了一款可对图形进行三维演示的系统,并将该系统申请了 XX 图
形三维演示系统软件著作权。为了便于系统的推广和使用,A 公司公司将
该系统设置为网络版模式。用户付款后,A 公司提供一个登录名和密码。
用户凭借该登录名和密码登陆后就可对需要了解的内容进行在线观看。系
统的日常升级和维护由 A 公司负责,不再收取用户的费用。
针对上述案例,A 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软件还是提供技术服务呢?
一、销售软件和提供技术服务的税率适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00 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
的软件产品,按 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
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
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
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
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
等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服务,增值税
适用税率为 6%。
按照上述规定,A 公司如果按销售软件处理,增值税实际税负可以控制
在 3%;如果按提供技术服务处理,增值税实际税负取决于进项税额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