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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咨询销售软件还是技术服务?
A 公司开发了一款可对图形进行三维演示的系统,并将该系统申请了
“XX 图形三维演示系统”软件著作权。为了便于系统的推广和使用,
A 公司公司将该系统设置为网络版模式。用户付款后,A 公司提供一个
登录名和密码。用户凭借该登录名和密码登陆后就可对需要了解的内
容进行在线观看。系统的日常升级和维护由 A 公司负责,不再收取用
户的费用。
针对上述案例,A 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软件”还是提供“技
术服务”呢?
一、销售软件和提供技术服务的税率适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 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
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165 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
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
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
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
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服务,增
值税适用税率为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