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互联网”营销涉税风险提示-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税务机关在对某互联网公司 T 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T 公司实际是一家软
件企业,主要经营民用软件,范围涵盖网络社交服务、广告服务和网络游
戏等,其营利方式是向终端用户提供互联网下载渠道,在用户下载软件后
通过互联网提供有偿服务,其性质属于增值电信服务。
所谓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附加的电信与信息
服务业务,其实现的价值使原有基础网络的经济效益或功能价值增加。根
据 2008 年修改后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
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多不得超过 50%.而 T 公司是
外商独资企业,无法取得经营增值电信服务的行政许可,不能直接向消费
者提供包括广告服务、网络游戏等在内的增值电信服务服务。为绕过这一
限制,T 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由其部分股东(均系中国公民)在境内成立
多家持有对外提供增值电信服务行政许可牌照的内资企业(以下简称牌照
公司)并安排 T 公司与这些牌照公司签订一系列合约安排,使 T 公司能够
有效控制牌照公司的经营决策并在实质上享有牌照公司的经营成果。
这种基于协议控制而非股权控制的架构被称为 VIE
(VariableInterestEntities 或可变利益实体)架构。根据 T 公司与牌照
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T 公司作为开展软件研发和市场推广的主体提供互
联网增值电信服务应用内容,牌照公司提供增值电信业务运营平台,合作
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由牌照公司统一收取,之后双方按一定比例结算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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