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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外购软件确认:无形资产还是固定资产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文件。该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
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
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该文件是新《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后首次对外购软件的税务处理进行明确。
外购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产生的税收负担是不相同的。
在企业的不同经营环境(盈利或亏损)下,不同的确认方法,产生的
现金净流量是不相同的。
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其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关于促进
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 号)第
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
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
号)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
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
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根据上述两个文件规定可知:外购计算机附带
的软件,主要是依据软件单独计价与否来划分为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
作为增值税文件中不可抵扣进项的项目,规定主要是《增值税暂行
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