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通信企业营业额的确定
按照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
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里所说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
手续费、基金、集资款、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
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到邮电通信企业来说:
(一)邮政业务的营业额。是指企业提供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
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其他邮政业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国内函件收入、
国际及港澳台函件收入、国内特快专递收入、国内同城特快专递收入、国际特快
专递收入、邮政快件收入、国内汇票收入、国际汇票收入、国内包裹收入,国际
及港澳台包裹收入、机要通信收入、报纸收入、杂志收入,储蓄业务收入、代办
保险收入等。
(二)电信业务的营业额。是指企业提供电报、电话、电传、电话机安装、电信
物品销售、其他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长途电信收入和市内电话收入
两项。其中,长途电信收入包括:国内长途电话收入、国际电话收入、港澳台电
话收入、会议电话收入、广播电视传送业务收入、出租国内长途电话电路收入、
出租国际及港澳台电话电路收入、国内电报收入、国际及港澳台电报收入、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