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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互联网征信授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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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互联网征信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信用风险,加强信用管理,提
供授信依据,同时运用互联网等高效手段提高业务办理的效率,提高客户便捷
度,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
控制指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融资融券客户征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征信是指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通过互
联网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页、移动应用、软件客户端等,下同)接受客户的
征信申请,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
据此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价。
第三条 互联网征信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
分析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
第二章 征信调查
第五条 征信调查是征信工作的起点,所获得的每一项信息是征信评分的
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
第六条 客户申请融资融券业务,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
之规定,能够开立证券账户;
(二)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已满 6 个月且满足监管机构关于开户时间的其他相
关要求;
(三)最近 20 个交易日的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 50 万元且无重大违约记录;
(四)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
券类资产的限制;
(五)公司可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公司需求对上述客户业务申请
资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其中,专业机构投资者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
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
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公司不受理以下客户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一)曾受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
场禁入;
(二)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的;
(三)普通账户属于不规范账户;
(四)普通证券账户已整账户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
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
(五)曾有过融资融券违约行为且尚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因资信状况不佳列入“黑名单”;
(七)公司的股东、关联人,其中公司的股东不包括仅持有公司上市流通股
份 5%以下的股东;
(八)曾有可疑交易记录或不遵守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
司、公司的交易规则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
(九)公司认定其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
(十)曾有扰乱公司营业场所正常营业秩序或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行为的;
(十一)除上述情况以外,法律法规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个人、机构。
第七条 个人客户通过互联网提交首次征信申请,需使用公司认可的有效
账号及密码通过身份校验,通过融资融券知识测试并达到60分(含)以上,同
时完成相关风险自述及测评。
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客户介绍业务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公司相关的业务制
度和规定,展示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揭示融资融券业务风险。避免客户在不了
解业务的情况下提出申请。
第八条 个人客户通过互联网提交首次征信申请,需如实申报持有限售股份
的数量及品种,并转移至线下由营业部推荐人完成征信调查并填写《融资融券业
务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 客户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如实申
报,并转移至线下出具上市公司相关证明,由营业部推荐人完成征信调查并填
写《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
第十条 个人客户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交易状况由征信系统通过
对接公司各账户系统、交易系统导出,并由客户确认。联系方式中手机号客户
可以自行通过验证码修改。
第十一条 个人客户可以选择上传以下材料作为补充征信材料,以提高征
信评分:
(一)个人信用报告;
(二)A股账户以外其他金融资产证明;
(三)非金融类资产证明,如房产、汽车等。
第十二条个人客户参与融资融券前首次互联网征信调查流程如下:
(一)客户通过公司指定的网页、客户端或移动应用提交征信申请;
(二)客户根据页面提示提交相关资料、完成知识测试和风险测评;
(三)系统根据监管要求及征信评分模型,生成《融资融券客户征信授信
报告》;
(四)根据额度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提交审批;
(五)融资融券部征信授信岗根据审批结果进行最终复核并完成授信;
(六)系统返回征信及授信结果给客户。
第十三条 机构客户融资融券首次征信申请仍通过线下提交材料,并完成征
信调查。
第十四条 互联网征信调查所获取的信息及形成的征信报告由系统以电子
方式予以记载并保存。
第三章 征信评分及评级
第十五条 征信评分是指依据征信调查形成的客户信用资料,对申请融资融
券业务的客户评定信用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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