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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单位经理人员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
严格履行八项规定相关要求,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 xx 通信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经理人员履职待遇、业
务支出。根据集团公司下发的《xx 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经理
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xx 号)文件要求,结合公
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中心)、各市分公
司、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公司”)二级
经理、三级经理;(以下简称“各单位经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经理人员履行工作职责
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经理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
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
(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公司对所属各单位经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
施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对下属单位经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实施指导和监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履职待遇、业务支
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 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各单位经理人员履职待遇、业
务支出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
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
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
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经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
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履职待遇
第六条 省公司、各市分公司、中移公司采取购置、租赁的
方式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务用车,由车辆管理部门采取统一调度方
式满足经理人员公务用车需求。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应规范经理
人员公务用车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降低公务用车成本。各市
分公司、中移公司领导人员不得形成专门的公务用车。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满足经理人员公务用车需求的,因此产生
的费用由车辆管理部门审核后据实报销。
第七条 省公司各部门(中心)、各市分公司、中移公司配
备公务用车(小轿车)标准为 1.8 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
含车辆购置税)18 万元以内车辆。各单位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
过 8 年且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
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各单位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
等处置,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新配备或更新公务用车(小轿车),要严格
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
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已购置使用的排气量 2.4 升(含)以下
的公务用车(小轿车),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条件情况下,可
以继续使用;已租赁使用的排气量 2.4 升(含)以下的公务用车
(小轿车),在租赁期内可继续使用。租赁到期后应当按规定采
取退租方式处理。
有关单位由于非政策性因素发生亏损或者处于被托管、重组,
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经理人员购置、
租赁、更新公务用车。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
下属单位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为经理人员配
备、更新公务用车。
第九条 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
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
等运行费用,省公司综合服务中心、各市分公司、中移公司综合
部要进行单车核算,定点维护、保养。采取年度限额或年度预算
范围内据实报销方式进行管理。各单位经理人员不得因私使用公
务用车,原则上不得自驾公务用车。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领导人员
驾驶公务用车的,履行相关手续后,在符合交通法规,身体良好
的前提下驾驶公务用车。
第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新建办公用房。必须新建办公用
房的,要严格执行经理人员办公用房配置标准,严禁超标准配置
经理人员办公用房。新建办公用房应当遵循朴素、实用、安全、
节能的原则。各单位经理人员原则上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
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核程
序。
第十一条 各单位经理人员办公用房(含休息室、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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