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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采用“服务器标准”
在互联网中,包括网页与文档、图片和音视频等媒体格式文件在内的任何资
源都有各自的网络地址,链接可以使用户便捷地从其所在网页访问其他网页或媒
体格式文件。对于用于访问他人网站的链接而言,指向他人网站首页,能够引导
浏览器跳转至该首页,完整显示其内容及其网络地址的链接被称为“普通链接”
或“浅层链接”,不指向网站首页,而是指向网站架构中更为深层次的网页(“次
级网页”)或媒体格式文件的链接则被称为“深层链接”或“深度链接”。
在“深层链接”中,对被链作品的展示、播放和下载,由于表面上并未离开
设链网页,同时此类链接也往往不以网络地址的原始形式出现,而仅仅使用了作
品名称、图标等文字或图形信息,使人无从知晓信息背后是一个指向其他网站中
媒体格式文件的链接,由此造成不少用户误认为被链作品来自设链网站。我国著
作权法第 10条第 1款第 12项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
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下称“信
息网络传播行为”)。因此,提供此类“深层链接”是否等同于直接将作品置于
服务器中传播,即是否可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自始即引发了争议。
另外,以“深层链接”为基础的网络技术和商业模式也在更新,出现了“聚合”
服务,如视频聚合、音乐聚合和新闻聚合等。所谓“聚合”,是指对他人网站服
务器中存储和传播的大量作品提供以作品名称形式出现的“深层链接”,并进行
分类和排序。用户在点击作品名称(背后是“深层链接”)之后,通常在不脱离
设链网页的情况下就可欣赏被链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