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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对公共信息内容可分级进行法律规制
根据公共信息内容与法律规制的关系以及信息源属性,对信息内容进行分类,
并按照信息内容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道德和普遍的社会价值以及个人(法
人)正当权益保护的关联程度,对信息内容进行分级监管,应是当前确定网络信息
内容法律规制方式和手段的基本思路。
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具有明显而即时威胁的有害信息的监管
对于那些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构成即时性或明显而现实的危险的信息内容,
应采取事先积极预防、事中及时处置为主、事后追惩为辅的思路来管理。主要监
管手段有两个,其一是网络信息过滤措施,其二是即时监控措施。由于网络技术
本身的特性,预防的效果不可能达到完全阻断传播的目的,一旦在网络上发现有
此类信息传播就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有针对性的阻断或删除措施,尽量缩小有害
信息传播的范围,消除其不良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事后的惩治虽然重要,但并
不是监管所面临的最突出矛盾。此时,最突出的矛盾是如何在短时间内采取应对
措施,而不是如何处置当事人。因而,此种情况下,监管的原则是,事先的监管
和即时的监管应优先于事后监管和事后的惩治。即时应对的机制应体现在具体的
法律规定之中,使相关机构的作为有法可依。最佳的监管方式是能够平衡公民权
利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即便是在国家出现危机或处于紧急状态的情况下,这
种平衡也不会被打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