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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发展现阶段的分配制度
发布时间: 2013-03-07
孟冰 / 文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不过几十年的时间,相对于国外动辄几百年的律师发展史来说,其各 种制度的建
设,无论如何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而其中最初级的,无疑是分配制度。考查我国现阶段律师事务所的
分配制度,虽千差万别,甚至一个所一种分法, 但究其本质,无非三类:分帐制、提成制、计点制。
分帐制是最原始的分配制度,也是现在大多数所还在采用的制度。其基本内容是不可分 的公共成本
(如办公室的公共面积租金、水电费、行政人员工资等)由合伙人均摊,可分的个人成本(如个人办公室
的租金、个人聘请律师的工资、办公用品支出 等)由个人据实承担,合伙人收入承担完公共成本和个人成
本后,全部归个人所有。 分帐制最大的优点是公平, 最大的缺点是无法形成合力, 其本质上就是若干人的 联
合开业,难以做大做强。
计点制是从国外引进的分配制度,现在采用这种制度的律师事务所还不多。其基本内容 是根据合伙
人的既往业绩和对事务所的贡献为其确定一个点数,一般全体合伙人的点数会设定上限和下限,以防差距
过大,合伙人平时只发工资,年终按点数对事务 所的利润进行分配。计点制的特点和分帐制正相反,其优
点是团队优势明显,容易做大做强,缺点是公平性相对模糊 ,在现阶段的律师行业尚以创收作为合伙人主要
评价标准的情况下,创收高的的合伙人需做出一定牺牲。
提成制也是现在采用较多的一种分配制度,分配方式介于分帐制和记点制之间。其基本 内容是合伙
人每一笔业务收入先按一定比例提成,剩余部分留存于事务所,事务所成本由各合伙人留存于事务所的收
入共同承担, 承担成本后如仍有剩余即为利润, 再按一定方式对利润进行分配。提成制的优点是既相对公
平,鼓励多劳多得,又因所有成本由合伙人共担,有利于事务所做大做强,但因其本质上还是以合伙人的
创 收作为主要分配依据,故其缺点仍是难以突破阻碍合伙人合作和实现专业细分的瓶颈。
因为京都所现在采用的是提成制的分配制度,所以下面重点介绍一下这种制度,包括我们为什么会采
用这一制度,这一制度下合伙人分配和律师收入取得的基本规则,以及我们的一些思考,供大家借鉴。
京都所成立于 1995 年,开始采用的是一定合伙基础上的分帐制,即每一合伙人的收入分为两部分,
其中 20% 与全体合伙人均分,另 80% 计为个人创收,年终将均分后的 20% 加上个人名下的 80% ,计为个
人年度创收,均摊成本,个人创收减去均摊成本,即为年终分配数额。
后来,因有的合伙人提出均分 20% 属于大锅饭,遂取消了 20% 均分的制度,变为了一定提成基础上
的分帐制,即合伙人每一笔收入可先提成 20% ,剩余 80% 先留在所里,年终均摊成本,以合伙人各自留在
所里的 80% 减去分摊的成本, 剩余部分归该合伙人所有, 如其留在所里的 80% 不足承担分摊的成本, 则需
自掏腰包补齐。
该制度实行几年后,因事务所规模扩大,成本急剧增加,出现了有的合伙人辛苦一年还欠所里钱的现
象,为团结合伙人共渡难关,共同发展,我们将分配制度改为了低比例的提成制,即合伙人每一笔创收可
以先提 20% ,剩余 80% 留在所里,计为个人留利,年终成本不再均摊,而是以合伙人总留利减去总成本,
剩余部分为利润, 合伙人按个人留利占合伙人总留利的比例进行分配。 这一制度既鼓励了多劳多得,又因
其实际上在按创收比例分取利润的同时,也在按创收比例承担成本,使创收低 的合伙人免除了成本压力,
得到了绝大多数合伙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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