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知识点
一、总则
* 本规定的目的:规X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保障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合法权益。
* 适用范围: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定义。
二、机构编制管理原则
* 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配置职责,合理设置机构,优化编制结构,提高行政效能和公益服务水平。
三、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职责: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机构编制管理体制
*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 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报告义务:应当每年向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工作。
五、机构编制管理权限
* 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核定的编制、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是录用、聘用、调配人员,配备领导和核拨经费等的依据。
* 地方财政供养人员和编制占总人口的比例:不得高于全国地方平均比例;各市、县财政供养人员和编制占总人口的比例不得高于全省市、县平均比例。
六、上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职责
* 不得干预下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 不得要求下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
* 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编制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七、行政机构设置和职责管理
* 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行政机构的职责配置:应当遵循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在机构设立时一并确定,并根据政府职责的转变,适时调整。
* 行政机构之间的职责划分:应当划清职责分工,明确主要管理部门和协助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