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 一、起草司法解释的相关背景和指导思想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和指导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司法实践。该《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在第1327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其主要目的是贯彻执行《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旨在解决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此《解释》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量:
1. **提供司法保障**: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建筑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吸纳了大量农民工就业。然而,建筑业也面临诸如工程质量问题、市场行为不规范以及投资不足等问题,尤其是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严重损害了建筑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国家为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解释》正是为了从法律层面提供更为明确、有力的支持。
2.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在实际审判过程中,由于部分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化,导致各地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对某些法律问题的认识存在差异。例如,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合同解除条件、不合格工程质量的工程款结算等问题,若不解决这些问题,将影响司法的公正性、统一性和效率,也不利于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因此,《解释》的制定旨在统一司法标准,公平保护各方利益。
####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及结构
《解释》从结构上分为三大部分:
1. **第一部分(第1条至第26条)**: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属于合同之债。这部分又细分为两小部分:
- 第1条至第22条涉及合同实体方面的规定,涵盖合同效力(第1条至第7条)、合同解除条件(第8条至第10条)、工程款结算、工程质量、工期等方面的规定(第13条至第21条)。
- 第22条至第26条则是关于合同程序的规定,如合同鉴定、地域管辖原则下的合同履行地确定、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的法律责任等。
2. **第二部分(第27条)**:关于因未按时履行保修义务而引发的侵权纠纷的规定,属于侵权之债。
3. **第三部分(第28条)**:关于《解释》的生效时间、溯及力以及与其他法律冲突的规定。
#### 三、《解释》的原则与特点
1. **维护合同效力**:尽可能维护合同的有效性,除非存在法定无效情形。
2. **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即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如果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也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3. **质量问题处理**:对于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工程,可以不予支付工程价款。
4. **垫资条款的有效性**:《解释》不禁止垫资条款,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一项重要的司法解释,它不仅为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还体现了国家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决心。通过统一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同时也促进了我国建筑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