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XXXX 法》等相关 XXXX 法规之规定,甲、乙
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双方共同
遵照执行。
一、委托事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 XXXX,人民币 元出资(该等
出资额占 XXXX 注册资本的 %,下简称“代表股份”)的名义持
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
权利。
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行使的代
表股份作为出资在 XXXX 股东名册上具名及工商登记机关备案,XXXX
股东身份参与 XXXX 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行使 XXXX 法与 XXXX 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委托期限
从 201 年 月 日起至甲方解除本协议之日为止。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 XXXX 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
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 XXXX 出资并代甲
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
收益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随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让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
第三人名下,涉及到的相关 XXXX 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承受,在乙方代为
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
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
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