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码: )
乙方: (身份证号码: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l.1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 (以下简称“公司”,正式名称以工商核名为准) 人民币 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 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3.2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股权代持协议》是企业运营中常见的法律文件,它涉及到公司股权结构的安排和实际权益的保护。本文主要分析该协议中的关键知识点。
股权代持协议是指一方(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通过另一方(乙方)作为名义股东来持有公司的股权。这种安排可能基于多种原因,如规避法律规定、税务筹划、保持公司控制权隐秘等。在本协议中,甲方拥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和投资收益,乙方仅作为名义上的股东,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
协议的第一条明确了委托内容,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公司一定比例的注册资本的名义持有人,同时乙方同意接受这一委托,代表甲方行使股东权利。这包括在股东名册上登记、参与公司活动、收取股息和红利、行使表决权等。
第二条阐述了委托权限,甲方授权乙方行使的股东权利范围广泛,涵盖了法定和公司章程赋予的所有权利。然而,乙方行使这些权利需遵循甲方的意愿,不得擅自处置代持股份。
第三条详细规定了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在条件允许时将股东权益转移给自己或指定的第三人,乙方则需无条件配合。此外,甲方有权监督和纠正乙方的受托行为,当发现乙方无法诚实履行义务时,可以解除委托并转让给新受托人。
第四条强调了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委托他人,其持有股份受协议约束,不得转让、抵押或损害甲方利益。乙方收到的投资收益需全部转交给甲方,并在规定时间内划入指定账户。同时,乙方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通知并取得甲方的书面授权。
第五条指出,乙方在代持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体现了公平原则。
第六条定义了委托持股的期限,即从协议生效到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时结束。
第七条的保密条款要求双方对协议内容及执行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保持机密,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明确了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不成,可诉诸甲方所在地法院。
第九条规定了协议的一式两份和生效条件,即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股权代持协议旨在确保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同时也规范了名义股东的行为,为双方提供了法律保障。在签订此类协议时,必须清楚了解其中的条款,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