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财政部 8 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
税收政策的通知》,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明确,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本通知适用的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
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
出口的企业。
根据通知,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以
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四项条件,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
(免)税政策。
这些条件包括: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
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
止之日内收汇;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
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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