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
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
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
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获得数据(如共享数据
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如条形码)等。IT
行业是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环境的营造者、电子商务业务
的推动者,他们对电子商务的定义不同于国际组织。无论
是国际商会、还是 HP 公司、IBM 公司或 SUN 公司基本上
都认为,电子商务是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设
备和网络基础设施,通过一定的协议连接起来的、在网络
环境下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国际组织和 IT 行业的不同
看法实际上形成了有关电子商务的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
《示范法》及国际组织是在广义上定义电子商务的,它包
括了使用传统电子通信手段进行的商业活动,而实务界则
将电子通信手段限定在按一定协议连接起来的计算机网
络,因此是狭义的。按照狭义的定义,电子商务是“将传
统的交易行为转移到计算机网络上的商务活动”。换句话说,
电子商务是一种整合了商业运作中的信息流(信息的传
递)、资金流(金钱的流动)和物流(商品实体的转移),
并以电子传递形式或部分电子形式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完
成的商品交易新模式。
电子商务合同,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运用而产
生的一种全新的合同形式,其强调了“电子” 方式的内涵。
所谓“电子” 方式,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美国《统
一电子交易法》(UETC)等国家制定的法案对其定义方式
是类似的,即指采用电学、数字、磁、无线、光学、电磁
或相关手段的技术。凡符合以“电子”形式订立的合同即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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