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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管理技巧与法风险规避(附表格)_入职离职人事管理制度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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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管理技巧与法风险规避(附表格)_入职离职人事管理制度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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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入职管理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1、入职审查的导入和适用
实践中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加上劳动合
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间接承认,轻视入职审查将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
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
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风险分析】
◆ 如不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 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对措施】
◆ 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
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
◆ 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比如学历证明、从业经历,要求劳动者承
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
2、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告知义务的新规定以及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知情权)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
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
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我们注意到这里企业的告知内容是比较广泛的,基本上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全部内
容,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相对少很多,只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实践中不外乎就是年龄、家庭住址、教育背景、学历、工作经历、是否与前单位
解除合同等,而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不回答。
【风险分析】告知义务对合同效力也会产生影响,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
作出错误的判断而签订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欺诈,因欺诈手段而订立的劳动合同
可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草案和草案二审稿都只规定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
劳动合同无效,排除了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当时就引
起了很多企业的反对,同样是欺诈,企业欺诈合同就无效,员工欺诈合同却有效,
这是哪门子道理?实践中恰恰相反,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往往是劳动者使用欺诈
手段的居多,比如提供虚假文凭、编造工作经历、隐瞒与前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
的事实等等,所以,立法机关在三审稿后就对该条款进行了修订,删除了“用人
单位”四个字,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享受“同等待遇”。
【应对措施】
◆ 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公司已经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
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其他情况,签名确认。
◆ 劳动合同中声明。
◆ 劳动者声明:本人保证提供的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
实,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
3、禁止要求员工提供担保、禁止收取“风险抵押金”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
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 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
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
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对用人单位的影响: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在招聘员工时,要
求重要岗位(如财务人员)、或者是说掌握了用人单位财产的劳动者(如司机)
提供担保或风险抵押金是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
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可避免的对企
业财产安全带来一定影响,这令很多企业不安,也是企业最关注的一个问题之一。
◆ 对现有关于禁止担保、禁止收取风险抵押金规定的分析
(1)关于要求劳动者提供“人保”是否有效
深圳的企业习惯于要求员工提供“深户担保”,实际上这种要求劳动者提供
“人保”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个案例《中国工商银行
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中认为此种担保不符合民法通则
和担保法的规定,以判例的形式宣告了要求劳动者提供人的担保是无效的。
(2)关于收取“风险抵押金”是否有效
经过对以往劳动部针对该问题的作出的一些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针对该问
题的规定的分析,禁止收取押金似乎也是有例外的,并非不分青红皂白一律禁止。
劳动合同法第 9 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
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
条处于“劳动合同的订立”的章节下,根据法条的逻辑关系,可以理解为用人单
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部 1995 年 8 月
4 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
发[1995]309 号)第 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
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
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
部发[1994]118号)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
金”,《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
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禁止在新招聘员工
时收取押金,时间点放在签订合同前或签订合同时。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
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
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
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
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
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
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该规定意思很明确,国家对收取“风险抵押金”
并非一律禁止,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似乎是可以收取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国
家是否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尚待观望,但根据现有有效的规
定,以下做法有一定参考价值,但不推荐使用。
【应对策略】
◆ 注意避免在签订合同时收取“风险抵押金”,先建立劳动关系;
◆ 本单位经营管理确实需要收取“风险抵押金”;
◆ 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从便于举证角度考虑,应当与员工签订“协
议书”予以明确,协议书中应明确支付风险抵押金系员工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
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
财物。
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 有些用人单位在录用职
工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把缴费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其名目有集资、风险
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更为严重的是,个别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新的
工作岗位,而把录用职工仅仅作为筹集资金的渠道,被录用的职工长期不能上班,
严重损害了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在录用职工中非法收费的行为必须予
以纠正。为此,现通知如下:二、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
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启示、简章的审查,对违反规定的,应给予
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 四、企业强制
性要求职工缴纳风险金、股金等做法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际通行的入股惯
例。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对职工予以除名和辞退处理,必须严格执行《企
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除名和辞退是企业对
职工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等而采取的行政处理形式,职工不缴纳风险金或股金不属
于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因此,不能采用辞退和除名的处理方式。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
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 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
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
“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定调
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
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
会成员除外)。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
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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