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客咖啡加盟区域代理合同
甲 方: 福州弘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建发大厦 3 层
电 话:
以下称“特许人”
乙 方:
地 址:
电 话:
以下称“受许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许人授权受许人在指定区域进行“纽约客现磨咖啡”加盟代
理和推广,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第 1 条 宗旨
1.1 特许人依法拥有“纽约客现磨咖啡”系列产品和品牌的知识产权,受许人只有经过特许
人的允许,才可以使用“ ” 的名称、商标、图案、色彩等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以下统称名称和商标)。
1.2 受许人愿意通过使用特许人的运营体系和操作系统,在接受根据合同条款和在本合同所
规定的区域特许开设、推广“纽约客现磨咖啡”加盟连锁门店,销售特许人相关指定产品。
第 2 条 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2.1 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独立的经营者进行其活动。因此,受许人须接受对
所有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作
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中获利。
2.2 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
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
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 3 条 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3.1 使用“纽约客现磨咖啡”名称和商标的权利;
3.2 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从特许人处获得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等方面指导的权利;
3.3 在经过核准区域和核准建筑物内,按本合同产品专利费及价格体系的约定,经营“纽约
客现磨咖啡”专卖店相关指定产品的权利;
3.4 享有本合同约定区域的独家加盟代理权的权利;
3.5 享有核准区域内所开设/开拓门店特许使用费(含商标使用费、广告费)分成的权利。
第 4 条 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