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交易平台商的法律责任
2013 年我国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第 二次修
订, 首次将网络交易平台商增加为消费赔偿主体。 但从司法实 践来看,对于
网络交易平台商承担消费赔偿责任的界定尚未清晰。 本 文从彭某状告淘宝袒
护网店售假案这一典型的网络购物纠纷入手, 结 合我国目前的司法立法现状
和学界观点进行了分析, 并在借鉴国际相 关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
上, 试图对于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 领域网络交易平台商的法律责任规制提出
自己的建议。
一、案例引入
在我国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同时, 网络购物纠纷 ——这一新型消 费纠纷
的数量也在不断攀升。 2015 年 11 月 17 日出版的《重庆日报 (农 村版 )》
刊登了《消费者状告淘宝袒护网店售假》一文,报道了重庆 的首例消费者状告
网络交易平台商胜诉获赔案, 引发了网购消费者对 于网络交易平台商在消费
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法律责任的广泛关注。
据报道,彭先生在发现网购商品与淘宝网上店铺商家所发布的商 品信息
不相符后, 向淘宝公司申请退款, 店铺商家和淘宝公司以不退 货则不退款为
由拒绝还款。 在彭先生将商品寄送检测机构检验期间, 淘宝网交易系统因买家
退货超时而自动关闭退款系统, 确认收货, 并 将货款支付给了卖家。 之后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