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2005 年 4 月 18 日在第八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上正式对外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网络交易平台交易服务, 保障交易安全, 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营造公平、
诚信的交易环境, 促进电子商务快速、 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服务规范。
第二条 相关定义
网络交易——指发生在信息网络中企业之间( Business to Business ,简称 B2B)、企
业和消费者之间( Business to Consumer ,简称 B2C)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 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 C2C)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交易。
网络交易平台——指为各类网络交易(包括 B2B、 B2C和 C2C交易)提供网络空间以及
技术和交易服务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指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和为网络交易主体提
供交易服务的法人。
网络交易服务——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缔结网络交易合同所必需
的信息发布、信息传递、合同订立和存管等服务。
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指为优化网络交易环境和促进网络交易由网络交易服务提供商
或其它服务机构提供的安全认证、在线支付、交易保险等服务。
垃圾邮件——未经请求的邮件及非法邮件, 指未经收件人同意大量发送的电子邮件, 且
所发送的邮件不具有退订功能或者收件人无法拒绝接收的, 或在收件人向发件人提出退订请
求或者拒绝接受其所发送的邮件后,发件人仍然发送的电子邮件;
第三条 基本规定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和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规范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组织起草, 并在企业中推广, 鼓励企业自愿参与, 实现行业
自律。
第四条 本规范调整范围
本规范主要调整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及网络交易各方的网络交易行为。
第五条 网络交易标的的限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物品与服务, 不得通过网络交易方式进行; 限制
流通及涉及不动产、 证券交易和其他受管制交易的网络交易, 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网络交易
服务提供商应当指导并督促交易当事人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章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第六条 制度建设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尽快建立健全其规章制度, 包括: 交易规则、 交易安全保障与备
份制度、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不良信
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等。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可以将以上相关规章制度报送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备案。 中国电子商
务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助企业完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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