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针对荆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荆门市城市规划区,并可作为各县(市)、管理区的参考。
在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方面,规定明确了两个层次的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和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则需符合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要求编制,而修建性详细规划则涉及具体地块,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编制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规划成果需经过专家评审、政府审批等程序。
城市规划审批遵循特定流程,如城市总体规划需报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审批;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规划草案在审批前需要公开征求公众和专家意见,不同类型的规划有不同的公示时间要求。
城市规划的修改受到严格管控,强制性内容不得擅自修改,若需修改需经过原审批机关同意并重新审批。对于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规划编制单位需提供修改的技术依据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时,还需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在必要时给予补偿。
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环节,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各项规定、标准及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人防、抗震、环保等多个方面的要求。建设单位在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时,需要提供现状图等相关设计文件,确保规划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荆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指导荆门市城市建设与发展的法规框架,它强调了规划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公众参与,旨在构建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通过严格的规划编制、审批和修改流程,以及对建筑工程规划设计的严格要求,确保了城市规划的实施质量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