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根据安康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本规定旨在加强安康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有序地推进城市建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规范、标准,结合安康中心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安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
二、建设用地
2.1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 10000 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 建筑基地未达到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市场或停车场管理用房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确需进行重建的特殊用房。
2.3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执行。
2.4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详见表 2-2。
2.5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6 表 2-2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和市政设施配套条件等情况,确定其适建范围。
2.7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 2-2 规定范围的,须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
2.8 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应按国家有关规范,同步配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九类设施,并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表 2-2 中列出了各种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等。
三、城市规划管理
本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强安康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确保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