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搶注網域名(yù mínɡ)稱消費者保護法(Anti-cybersquatting Protection)草條,於1999年8月5日通過。
tw/~meco/doc/ndoc/s5_p05.
德國聯邦資訊與電信服務整體條件建構規製法(簡稱多元媒體法),於1997年8月1日正式施行(shīxíng)。
有關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等,請參考經濟部商業司網站: :// moea.
智慧(zhìhuì)財產權的保護
際網路之分眾性及由下而上之發展特性
柯林頓政府公佈的這份綱要,其目的主要在於確保美國商品(shāngpǐn)與服務在國際貿易上的競爭力,並向全球揭示美國政府對於全球電
子商務發展的政策。
WIPO著作權公約及表演與錄音物公約
隨著電子商務全球性的蓬勃發展,世界上許多電子商務高度發展的先進國家以及國際組織,都相繼提出相關的法律規範,以因應未來電
子商務發展後所衍生出來的法律問題。
歐盟內部市場電子商務資訊社會服務法律觀點指令(簡稱電子商務指令)於2000年5月4日正式通過。
智慧(zhìhuì)財產權的保護
著作權法修正案(The Copyright Act Amendment Bill),新加坡國會於1999年8月17日通過,將多媒體等一併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
「全球(quánqiú)電子商業綱要」的內容包括:
政府應避免過渡干涉電子商務發展
著作權法修正案(The Copyright Act Amendment Bill),新加坡國會於1999年8月17日通過,將多媒體等一併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
電子盜竊禁止法(No Electronic Theft Act,NFT Act),於1997年12月16日由柯靈頓總統簽署生效。
(1).聯合國電子商務模範法
於1996年12月16日聯全國大會第85次全會通過。
該法的通過,有利於推動電子商務的全球使用,
促進各國在信息交流與儲存方面的立法(lì fǎ)。
(2).WIPO著作權公約及表演與錄音物公約
於1999年12月20日通過,是國際間就著作權保護所
達成的一項重要的共識。
(3).WIPO網域名稱政策建議報告
於1999年5月25日通過決議正式決定接受,為網路
空間的知識產權在國際範圍內確立起更為完善和
有力的法律規制框架。
第三页,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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