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子商务
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宁波市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管
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效益,有效推动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
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电商换市”加快
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6 号)及财政
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根据甬政发〔2014〕6 号文件精神设立,从市电子商务专项
资金中安排。2014 年度安排 4000 万元,以后年度根据专项
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年度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规模等因素确
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贸易局、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
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透明规范、突出重
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
高效。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以下 3 类主体:
(一)在宁波市域范围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依法
纳税、财务管理规范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
台、电子商务应用、电子商务服务等 3 类企业(以下简称电
商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运用互联网或移动通
信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开展电子商务提供专业的公共与
增值服务,并部分或全部实现在线撮合、网上交易、在线或
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是指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
平台、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不包括工业、
农业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企业开展
电商业务提供电商园区运营、网络营销、代理运营、咨询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