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应由最低等级定起。由企业提交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中的(二)、
(三)、(四)、(六)、(八)的材料,符合条件者,给予“暂定”等
级,取得资质证书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 凡“暂定"等级的企业,暂定期为两年,期满后企业应向当地省(区、市)
邮电管理局提交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经初审合格后,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审批,定
为正式等级。达不到标准的,对原有企业给予降级;对新设立的企业,取消其资质
等级等.
第十一条 企业集团的资质,按核心层企业的资质条件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 目前尚达不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而又必须从事通信工程施工的企
业,需符合本办法附件三的要求,方可向所在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申请办理临时
施工许可证,一年办理一次。 第十三条 一个企业只能办理一个资质证书(指正本),
如果企业具有兼营其他专业工程施工的能力,可在申请主营资质时,申请其他承包
工程范围。
第十四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 1 本和副本若干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复印件无
效。 第十五条 由于企业组织机构的调整,成建制的分立合并后组建的施工企业,按
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
生后的 1 个月内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一级企业经邮电部报建设部办理;
二、三、四级企业向邮电部计划建设司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
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在有关报刊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 第三章 施工
企业资质年检
第十八条 凡在邮电部领取了资质证书的企业,每年必须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的
企业,其资质证书无效.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于每年 2 月底以前向所在省(区、市)
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提交反映企业经营管理、建设业绩、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