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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召开,应经有 2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应当召
开。
第十三条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业主大会的决定
应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到场集会的业主同意才气通过。决定事项通事后应当予以宣布。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可以由业主或业主的书面委托署理人直接出席召开,
如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同意或因物业四周园地条件限制等情况,经召集大会的组
织向主管部分作出书面陈诉,取得主管部分的同意,业主大会也可以书面署理的间接出
席方法召开。
书面方法召开的大会,其历程必须有评判人员进行公证。
第十五条 业主的投票权,住宅按每个产权单元盘算表决权;产业厂房、商业用
房按物业修建面积盘算表决权。
对物业修建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下的,以每 100 平方米为单元盘算表决权,不敷 100
平方米,按 1 票盘算,然后每增加 100 平方米增加 1 票。对物业修建面积 500 平方米以
上的,每增加 1000 平方米增加 1 票,总票数最多不能凌驾 10 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治
理公司有约定的,可照其约定。
第十六条 业主身份以售房条约或产权登记为准。业主的配偶、亲属或使用人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