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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国司法部 公告
〔2010〕34 号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方法》(证监会令第 4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以下简称基金法律业务) ,是指律师事
务所承受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基金)销售机构、其他从事或者拟从事基金相关业务机构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基金销售机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 ( 以下简称查验 ) ,
制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服务业务。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与其指派的律师从事基金法律业务, 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方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证监会
公告〔 2010〕33号)的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基金销售机构等相关行政许
可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查验,确认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在确保获得适当、有效证据并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出
独立判断。
第二章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查验容
第四条 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的资格, 律师应当对照《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三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方法》 (证监会令第 22号,以下简称《公司
管理方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查验,容主要包括:
(一)总体情况,具体包括:主要股东的名称、住所、成立时间、批准机关、法定
代表人、股东构成、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等情况。
(二)经营围和股权投资情况,具体包括:是否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
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业务,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类企业、持有上
市公司股份、控股其他企业等情况,持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是否被出质、被人民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出让过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以与出让股权
是否已满 3年。
(三)注册资本金额是否在 3亿元人民币以上, 具体包括: 是否实缴出资, 资金是否
如数到账,出资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
(四)是否具有较好经营业绩和资产质量情况,具体包括:股东资产情况、负债情
况、税收情况, 特别是最近 3年盈利情况、 净资本和净资产情况、 拨备覆盖率和资本
净额情况。
(五)最近 3年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具体包括: 最
近3年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违规行为的不良后果是否已经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