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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五条 职业道德是业务质量控制的基础,我事务所及其人员应当严格遵
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各项规定,恪守诚信、客观的原则,执
行审计、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还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保持专业胜任
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我事务所可以要求员工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署职业道德规范承诺函。
第十六条 我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带头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通过行为示范
在事务所内形成重视职业道德规范的氛围。
第十七条 负责培训的人员应当将有关职业道德和独立性的要求传达到全
体人员,并指导和解答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我事务所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
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声明。并报质量控制负责人备案。质量控制
负责人对我事务所中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是否按时签署声明及其遵守
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按照我事务所有关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进行处理。办公室负责为每位员工建立职业道德档案,记录个人违反职
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及其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我事务所及其人员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道德规范要
求的独立性,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并采取适当的防护
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必要时应解除业务约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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