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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控制参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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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控制参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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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我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监控责任,
合理保证我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 5101 号-业务
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结合我
事务所组织结构、质量与风险管理控制结构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目标是:
一、事务所及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
师业务准则的规定;
二、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 并代表我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项目负责
人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为实现我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以及为执行
这些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质量控制程序,具体包括以下七方面的内容:
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二、职业道德规范;
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四、人力资源;
五、业务执行;
六、业务工作底稿;
七、监控。
第四条 我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与控制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
我事务所人员应当了解、 掌握和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 及时向我事务所反馈其对质量控制政
策和程序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 我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对我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
健全和执行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 我事务所应致力于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的培育。内部文化的形成有赖于我
事务所各级管理层特别是领导层的努力, 各级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 避免重
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第七条 我事务所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于内部文化的形成有着重大影响。我事务所
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 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 向全体员工强调质量控制政
策的程序的重要性以及质量控制目标的要求,促进优秀质量文化的形成。
第八条 我事务所指定质量控制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职责是负责我事务所业务质
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的制定、重大风险问题的决策等事项。
第九条 质量控制负责人对以下重大风险问题进行决策:
一、决定是否承接存在重大风险的业务;
二、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影响到需要决定是否中止业务约定;
三、项目各级负责人之间就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及业务报告的意见类型存在意见分歧;
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与项目负责人之间就重大会议、 审计问题及业务报告的意见类
型存在意见分歧;
五、其他必要的事项。
第十条 项目(事业)部经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协助质量控制负责人拟定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方面的制度和规定;
二、负责技术支持和业务质量的日常监督, 核查我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及各
项专业标准是否得到遵循;
三、负责将技术咨询和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风险较大的或难以解决的重大专业问题提交质
量控制负责人;
四、质量控制负责人需要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组应当实施我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中适用于单项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
项目负责人对我事务所分派的每项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并签署业务报告。
第十二条 我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及各业务项目的质量控制
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
对于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我事务所盖章
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对其出具的业务报告进行签署,是其岗位的责任与义务,如无特
殊理由,均不得拒绝签署。
第十四条 业务报告的签署,应在报告签发后由签字人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
第三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五条 职业道德是业务质量控制的基础,我事务所及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
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各项规定,恪守诚信、客观的原则,执行审计、审阅业务以及其
他鉴证业务, 还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 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并对执业过程中获
知的信息保密。我事务所可以要求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署职业道德规范承诺函。
第十六条 我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带头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通过行为示范在事务所内
形成重视职业道德规范的氛围。
第十七条 负责培训的人员应当将有关职业道德和独立性的要求传达到全体人员,并指
导和解答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我事务所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
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声明。 并报质量控制负责人备案。 质量控制负责人对我事务所中所有受
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是否按时签署声明及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按照我事务所有关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
处理。办公室负责为每位员工建立职业道德档案, 记录个人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及其处
理结果。
第二十条 我事务所及其人员在执行鉴证业务时, 应当保持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独立性,
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 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
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必要时应解除业务约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全体成员应在接受鉴证业务项目委派时签署项目独立性声明书。
第二十二条 我事务所应当评估同一高级人员由于长期执行某一客户的鉴证业务可能对
独立性造成的威胁,并采取防护措施 (如定期轮换项目高级人员或进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第二十三条 我事务所在首次接受客户委托或决定是否保持现有业务时,应当获取相关
信息,以合理保证在下列情况下,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一、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二、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三、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与鉴证客户不存在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利害关系;
四、已对客户风险进行评估, 该项业务的承接不会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不可接受的风险;
五、项目收费合理,与工作量以及业务风险匹配。
第二十四条 首次接受客户委托包括接受新客户而建立客户关系和承接现有客户 (因对
其提供了其他服务 )的新业务两种情况。业务承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编
制业务承接评价表。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查客户的诚信。在确定是否建立或保持客户关系时,应当考虑客户的主要股东、
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将接受或保持不诚信客户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二、评价我事务所的执业能力。 应对我事务所的执业能力进行评价, 以确保会计师事务
所具有执行该项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三、评价我事务所及其人员的独立性。应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
判断我事务所及其人员能否遵守独立性的要求。
四、评估客户的风险级别。应当在调查、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及其经营风险的基础上,
对客户的风险级别作出评估,风险评估结果分为高风险或一般风险。
五、判断项目收费是否合理。应预计项目成本,与客户商谈项目收费, 考虑项目收费与
工作量以及业务风险的匹配情况。
第二十五条 连续审计时,业务承接人员应当根据以前年度的审计情况和对被审计单位
及其环境所发生变化的了解,对客户及我事务所情况进行持续评估,编制业务保持评价表。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初步业务活动的结果,批准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对业务的
承接批准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如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客户缺乏诚信,不得接受或保持与该客户的关系和具体业务;
二、不得承接我事务所不能胜任或无法完成的业务;
三、如与客户存在损害我事务所独立性的利害关系, 而不能消除或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时,不得承接其委托的鉴证业务;
四、项目收费应与工作量以及业务风险相匹配。
第二十七条 对于行业风险高或评估为高风险业务的承接,除需项目负责人批准外,应
当同时经过我事务所负责人会议或首席负责人的批准。例如:
一、金融企业相关业务;
二、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公司鉴证业务;
三、受到监管层处罚或被监管层严重关注的公司鉴证业务;
四、项目收费与工作量或业务风险及不匹配的鉴证业务;
五、其他初步评估为高风险的鉴证业务。
第二十八条 如果我事务所在接受业务后获知了某项信息,而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
知,可能导致我事务所拒绝该项业务, 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是否需要解除该项业务约定, 并
提交我事务所负责人会议或首席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九条 如果解除业务约定,项目负责人应与客户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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