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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
的决定》(国发〔〕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清算机构是指经批准,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专门从
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原则上
可以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但对境内银行卡清算体系稳健运行或公
众支付信心具有重要影响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法人,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
务许可证。
第四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安全、国家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银行卡清算
业务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应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
保护要求,使用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商用密码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金融标准,
且其核心业务系统不得外包。
第五条 为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境内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使用时,其相关交易处理应当通过
境内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完成。
第六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与境内入网发卡机构或收单机构(以下简称入网机构)的银行卡交
易资金清算应当通过境内银行以人民币完成资金结算,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
务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应当对从银行卡清算服务中获取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
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敏感信息等当事人金融信息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
当事人授权不得对外提供。
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为处理银行卡跨境交易且经当事人授权,向境外发卡机构或收单
机构传输境内收集的相关个人金融信息的,应当通过业务规则及协议等有效措施,要求境外
发卡机构或收单机构为所获得的个人金融信息保密。
第八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诚信和公平竞争的
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
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银行卡清算机构办理银行卡跨境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外汇及跨境人民币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分工,依法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
外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沟通协调,共同防范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性风险。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十一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亿元人民币,出资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
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第十二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以上的董事(含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
备相应的任职专业知识,年以上银行、支付或者清算的从业经验和良好的品行、声誉,以及
担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银行卡清算机构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重大过失或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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