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全文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清算机构是指经批准,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
可证,专门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
构),原则上可以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但对境内银行卡
清算体系稳健运行或公众支付信心具有重要影响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
立法人,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
第四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安全、国家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确
保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应
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使用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商用密码产品,
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金融标准,且其核心业务系统不得外包。
第五条 为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境内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使用时,其相关交易
处理应当通过境内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完成。
第六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与境内入网发卡机构或收单机构(以下简称入网机构)
的银行卡交易资金清算应当通过境内银行以人民币完成资金结算,为跨境交易提供
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情形除外。
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为处理银行卡跨境交易且经当事人授权,向境外发
卡机构或收单机构传输境内收集的相关个人金融信息的,应当通过业务规则及协议
等有效措施,要求境外发卡机构或收单机构为所获得的个人金融信息保密。
第八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诚信
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和
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银行卡清算机构办理银行卡跨境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外汇及跨境人民币管理的
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分工,依法对银行卡
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沟通协调,共同防范银行卡清算业务系
统性风险。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