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品展销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
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
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
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
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
第三条 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单位(以下简称举办单
位)、参加商品展销会展销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下
简称参展经营者) ,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登
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未经登记,不得
举办商品展销会。
第六条 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第七条 参展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
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 举办单位应当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
请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