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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操作规范
6.1 初收
6.1.1 仓库收货员依采购订单与供应商的 《送货单》,对外包装所注明的原料名称、 净含量、
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及大件数量进行验收和清点。
6.1.2 仓库收货入仓后,即放入“待检区”品管部接仓库的来货通知后,依照《送货单》
原料 COA 及《物料到货登记表》按照 6.2“原料取样及留样方法”进行取样并留样于原料
样板房。同时在《物料到货登记表》上签名。
6.2 原料取样及留样方法
6.2.1 取样准则及注意事项
6.2.1.1 所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质,取样及留样量按下表:
进货数量 (桶或袋 ) 抽样数量(桶或袋) 采样量及留样量(克)
≤10 1~2
参见原料检验取样量表
10~50 2~4
≥50 4~6
6.2.2 根据产品出厂标识,同一批货有不同生产批号的应按批号根据 6.2.1.1 中规定进行抽
样。抽样中发现同批次的原包装的原料可不做检验,外观复检合格后可直接判定为
合格,若外观复检不合格,或散装的同批次原料任然需对其它指标重新检验。
6.2.3 抽样数不止一桶(袋)的,应各桶(袋)抽等量的试样混合均匀后才检测。
对第一次进货或送检的新原料应,作长期保存,以备查验。
6.2.4 对留样应标明原料代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检验日期。
6.2.5 对于低温保存的留样原料应将标准样板或最近一个批次的原料储存于冰箱中。
6.2.6 外观一致的同一代码的存样超过三批次后并且存放时间超过半年的原料样板可对旧
样进行清除。
6.3 验收
原料检验员依据“原料编码表”对取样后的原料信息进行核对并编码,对“原料检验
标准”上检验指标依据下表 4.4 原料检验项目及对原料进行检验,同时核对相关 COA 的批
号及原料的批号是否一致,对有必要做微生物检验、重金属检验的原料则通知微生物检验
员、重金属检验员进行相关项目的检验。对有送外检项目的原料如酒精中甲醇的测定,通
知品管主管委托相关机构检测。
章节号
ISO9001:2008 之 8.2.4
编号 WI/HY-PG-009A-2009
版次 A/1
页码 共 18 页,第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