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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放射性废物及废源处理规定
1. 医疗放射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固、液废物(如注射器、药杯、棉
球、棉签、手套及各种药品,实验动物的粪便、尸体等) ,必须严
格收集后,由专门人员放入设有辐射防护的专用铅污物桶中,并
注明放射性核素种类、日期、活度以及最后衰变时间,衰变到规
定时间后,经监测合格,按医院一般医疗废物进行处理,并详细
记录。
2. 放射性废气的处理必须在设有通风设备和储存处理废气装置的房
间进行,同时注意散热,防止放射性废气播散至其它非放射性气
体污染的区域内。
3. 储存于病人体内的放射性药物,大部分随尿液排出体外,少数随
粪便排出,尿液和粪便应作为放射性医疗废物处理。应由专门人
员负责监督将此类病人的粪便及尿液直接进入特制的蓄便池内,
衰变到规定时间经测量符合国家排放允许标准后,再排入医院医
疗废水处理站。
4. 医疗放射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废源,应由专门人员上报医务部,
进行统一处理。
5. 科室应每月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进行检查、总结,对存在问题与
缺陷进行整改。
6. 医务部每季度对相关科室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进行检查,对于存
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整改措施。
7. 对于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放射性废物处理的个人和科室,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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